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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病企”20年 : 一名“破产法官”的初心与使命



人物小档案

陈秀良,中共党员,1967年出生,现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因审判业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先进个人、重庆市审判业务标兵,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


召开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

使“烫手山芋”变成“机遇”


谈起与破产案件的“缘分”,陈秀良记忆尤深,自己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刚刚开始独立办案时,庭长就给他分了一个破产案件。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陈秀良刚开始独立办案,庭长就给他分了一个破产案件。那时破产案件被公认为是“烫手的山芋” “难啃的骨头”, 法律规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参考、程序上复杂繁琐、欠缺具体实施操作规定等诸多问题都是造成此类案件“难啃”的因素。而这起案件还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院里受理的第一个破产案件。此时的陈秀良心里也难免打起了鼓,庭长鼓励他说 “任何事情都有个开始,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这也是法官的职责和使命。”受到鼓舞的陈秀良也自我打气:“烂船也有三斤铁,正好也可以通过案件的办理检验下自己平时所学。”然而案件审理并不顺利,“非典”的爆发让债权人会议无法按期举行。申请破产的工厂属国营大型二档企业,每月的清算费用达20余万,如果一味拖延,那破产成本将非常昂贵。“企业员工为了国企改革作出了牺牲,不能让他们成为国企改革成本的承担者。”陈秀良心里暗想。他积极走访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了解他们的实际想法和诉求;仔细审核和评估了清算组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破产案件的主要草案,及时提出合适的指导意见;认真制定办案计划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获取指示,确保不走弯路、死路。在他督导下,相继高效率地完成职工安置、破产资产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时终结了破产程序。这起案子的处理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肯定,并总结了该案的四个“第一”: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安置完职工;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完成破产资产清理评估;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完成破产资产拍卖变现;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终结。万事虽然开头难,但这起案件却让陈秀良感到了身为一名破产审判法官的价值和骄傲,之后陈秀良便对破产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积极承担起破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且坚持用“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不断鞭策自己。“每当看到案卷背后那一个个期盼的眼神,我更感受到手中法槌的分量,虽然我的能力很有限,但是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在这三尺审判台上实现公平正义。”陈秀良说道。近年来,陈秀良同志受理案件847件,其中审理了一大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数量在部门和同类业务中一直居于前列,并且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当事人投诉,至今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当事人为陈秀良赠送锦旗

把“棘手案件”做成“样板”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规范和推动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但市场竞争下的资源整合也引发了民办学校停办等系列问题,而民办学校的清算程序适用、启动主体以及清算组组成等问题在法律上均无相关规定,这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地适法障碍。

恰在此时,陈秀良接到了院里分配的重庆某实验学校清算案,这起案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全国第一起民办学校申请法院清算案。

该案不仅在清算程序上无法可依,而且案情复杂,涉及的债权形式多样,有银行债权、集资款、教育储备金、粮油蔬菜欠款、工程款等。此外,某实验学校是地处市郊区县的一所全封闭私立学校,被坊间称作“贵族学校”,学校停办后来自于家长及社会各方的舆论压力也非常大。

接到案子后,陈秀良认真翻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试图为民办教育机构在内的事业法人清算程序进行有益探索。

他及时指定了清算组,之后的整整三个月,便把家安在了清算组,以便近距离接触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他一方面积极为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一方面和清算组共同研究学校情况,指导清算组工作,督促清算组尽快联系拍卖机构,推进对该所学校资产的资产处置。

“审理破产案件并非简单的理清债权债务和资产。破产是综合性非常强的法律制度,破产案件的顺利处理,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非常复杂的协商和博弈,既要依法保护又要平衡方方面面,还要维护好社会稳定。”陈秀良说道,“审理此类案件不仅是要尽力,还要学会借力,仅凭法院的一己之力是很难最大化地实现各方利益。”

他绞尽脑汁思考这个案子的突破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议或者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对大、中院校的宣传,支持鼓励并协调资产状况优良院校参与竞买,或者突破竞买人为教育机构的身份限制,变更土地“教育用地”的使用性质,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和使用范围,吸引更多收购方,尽快实现土地的货币价值。此外,他还建议税收部门退费,用来清偿学生学费等债务。

这起案件前后共制作了160多份裁定书,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30余次,在历经一年马不停蹄的奔波后,最终得以妥善完结,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现场兑付。第一、二清偿顺序清偿率为100%,最后清偿顺序平均清偿率为14.27%,其中个人债权实际清偿率为100%,现场共有235个人领到了兑付款,最高领取金额达20万,既保证了清算资产价值实现和债权保障的最大化,又切实维护了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

案件的成功办理也引起了全国数家主流媒体关注,由于该案是全国首例民办学校清算案,辽宁、山东、河南、新疆、四川、广西、广东等省份的十余家法院和政府部门先后来院学习借鉴,堪称此类案件的“样板”。


陈秀良与大家进行业务探讨
为“疑难杂症”开出“药方”破产案件审理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清除“僵尸企业”,对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社会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法官有所“作为”的地方非常多。为此,陈秀良相继走访了北上广等地多家法院,吸取借鉴发达地区的规定和优良经验,并积极征求辖区基层法院意见,先后组织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破产案件实行网络财产查询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对管理人和法院的关系,以及法院和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辖区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有序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破产绩效高考核办法》《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程》等草案也正在研究讨论中。陈秀良喜欢研究审判工作的难点和新问题,认真思考,提炼出有益于审判的经验和做法,他精心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在最高法院、重庆高院以及本院文书评选中获奖。与人合著的《民办学校清算若干问题探析》发表于《法律适用》,该文对民办学校清算适用的程序及清偿比例原则提出的主张,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所吸纳。众所周知,破产案件对专业性要求很高,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而人的见识是有限的,这就要求破产审判法官不断学习,不断“充电”,克服本领恐慌。“学习可以开茅塞,除鄙见,避免当事人凭借专业知识混水摸鱼。”陈秀良强调。2013年,陈秀良被重庆五中院聘为青年法官导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2018年,被重庆五中院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近年来,作为唯一一名中基层法院代表,他多次受邀参加最高法院研讨会,交流破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因业务精良,陈秀良被身边同事以及相关行业的同仁称为“行走的指导案例”。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审理破产案件对于陈秀良来说就是一片布满风浪的大海,需要他乘风破浪、勇往向前。在这条路上或许没有鲜花和掌声,但他会注入了更多的司法关怀,因为身上的法袍,手握的法槌,始终告诫自己“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文/图  王坤  尚博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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